大数据科学委员会
大数据科学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主 任:高 松
副主任:鄂维南
委 员:(按姓氏笔划排序)
白志强、汤 超、李 强、吴中海、张平文、陈大岳、
陈东敏、陈松蹊、武阳丰、金 李、郑晓瑛、胡永华、
姚 晨、高 文、郭宗明、黄 如、龚旗煌、魏丽萍
秘 书:贺 飞
大数据科学委员会职责及议事规则
北京大学大数据科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大数据科学委员会)是北京大学学科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学科建设委员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为规范大数据科学委员会运行,根据《北京大学学科建设委员会职责及议事规则》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大数据科学委员会是北京大学学科建设委员会下设的跨学部和院系的专门委员会,为北京大学涉及大数据方面的人才培养、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科技开发等方面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并协调相关工作。
二、组织结构
第二条 大数据科学委员会委员由学科建设委员会提名并讨论通过,设主任、副主任各一名。委员的变动和更替须经学科建设委员会审议批准。
第三条 学科建设办公室委派秘书一名,协助大数据科学委员会开展具体工作。
三、职责任务
第四条 大数据科学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1.为数据科学本科专业的培养目标、课程设置、培养规模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为大数据研究生培养,包括硕士生、博士生、专业学位提供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2.凝练大数据研究的科学问题,协调校内各单位研究人员开展大数据研究工作;
3.为学校设立大数据方面的实体、虚体单位提供咨询意见;
4.协调数据拥有单位跟研究单位之间关系,最大限度发挥数据的作用;
5.协调组织校内大数据领域的科技开发工作;
6.协助组织校内大数据相关专家交流、研讨;协调推进大数据领域的国内外合作和交流;宣传大数据领域的研究成果,争取社会支持和捐助;
7.不定期向学校学科建设委员会提交大数据发展报告,为学校大数据学科建设提供指导性意见;
8.研究、处理学科建设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议事规则
第五条 大数据科学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1.大数据科学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应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全体会议应出席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有效。特殊情况下,也可采取视频会议或通讯评议的方式召开会议;
2.一般学科建设事项,可采取协商一致的方式做出决定;对于重大学科议案(包括但不限于学科调整、新建学科规划、重大项目建设、新建实体机构等),应由全体会议充分讨论后投票表决,依据简单多数原则形成统一意见;
3.如议题涉及参加会议的委员本人,该委员应予回避,没有投票权;
4.大数据科学委员会委员应自觉维护委员会的权威和声誉,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经授权,不得泄露会议内容。
五、附则
第六条 本规则经2016年12月13日学科建设委员会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开始实行。
第七条 本规则由大数据科学委员会负责解释。